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8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职在编及人事代理教职工(以下简称在职教职工)的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自费出国(境)留学、进修、研究、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经所在处室或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呈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及校长批准。
第五条 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须经党委组织部签署审核意见批准;正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校党委书记、校长均须签字批准。
第六条 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在职教职工非假期原则上不批准因私出国(境),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个人提出申请。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人一般须提前两周提交《河北中医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以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报送人事处审核。因私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的教职工应提供国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复印件(属于外文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应译为中文)。
第八条 材料审批。人事处审查有关材料,并按照出国(境)审批权限报送校领导审批备案,在职教职工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 未满服务年限的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向学校交纳保证金贰万元,按时回校工作后退回保证金,如未按期回国则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上缴学校。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因私留学、进修、研究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公职,其编制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境)期限,不得改变出国(境)事由。未办理离校备案手续的因私出国(境)人员,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改变出国(境)事由的人员,根据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学校不负责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及费用。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本人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报到销假手续。人事处凭所在单位的报到证明,恢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随时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情况,对违规人员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校根据《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所在单位不如实报告情况的,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须按照学校《因私护照(通行证)集中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将出入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五章 时限及待遇
第十六条 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不能影响正常工作。非法定假期出国(境)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出国(境)期间待遇按照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非法定假期因私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境)留学、进修、研究等人员,出国(境)期限除学制要求时间外,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24个月。出国(境)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期返校后,补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保留公职期间,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因私出国(境)人员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单位承担部分与个人承担部分之和)由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因私护照属学校公务出访人员,其出国(境)时间由学校审批确定,出国(境)期间工资及待遇参照公派出国(境)人员执行。
第二十条 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作时间限制,出国(境)期间工资及待遇不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性调整,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冀中医人〔201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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