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3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工作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并指派专人担任考勤员进行考勤登统。校领导及享受校级干部待遇人员的日常考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考勤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考勤范围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在职在编人员及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定时工作制和弹性工作制相结合的考勤制度。

(一)党政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专职科研人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定时工作制,按作息时间考勤。

(二)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原则上助教实行坐班制;其他人员,所在教学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做出具体要求。专任教师一般应按照下列到校时间考勤:

1.按教学计划排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指导论文)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学习、集体备课时间及临时安排的会议、活动和工作的时间。

3.各教学单位及教研室安排的值班、学习时间及临时安排的会议、活动和工作的时间。

4.办理延退手续的老专家,应保证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及临床工作的同时,每月至少1次参加学校或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

5.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应保证每周至少3天坐班考勤。

专任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均按实际缺勤时间统计。

(三)教辅岗位人员实行定时工作制,按作息时间考勤。但实验中心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参照专任教师进行考勤。

第五条 实行日考勤月报送制度。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考勤签到制度,明确考勤签到方式,按日认真记录教职工出勤情况,规范考勤管理。各部门考勤签到制度须报人事处备案。考勤员要在每月初汇总上月考勤结果,统一填报《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登记表》,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同时报送《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及其它请销假(病、事、婚、丧、产假等)手续。如遇节假日或寒暑假,于节假日或寒暑假开学后5日内报送。

第六条 实行考勤公示制度。为保证考勤工作的公开透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每月考勤统计表上报前,要通过校园网本部门二级网站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须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考勤统计表及原始考勤签到表等由本部门专人留存备查。

第七条 实行考勤管理与薪酬挂钩制度

(一)考勤结果是核定和发放全校教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的主要依据。每月人事处要依据各部门的考勤情况,核定并通知财务处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补贴。

(二)因教职工缺勤扣发的工资,年底一次性清算返还所在部门,由部门制定分配方案,报人事处核定经本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可进行二次分配。

第八条 实行考勤督查制度。人事处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室、组织部、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全校各单位考勤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抽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并适时公布,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发生。

第九条 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增强纪律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因故需要请假,应提前按照程序和管理权限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本人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条 学校将考勤管理情况和考勤结果作为部门和职工年度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勤管理,要做到考勤记录准确无误,杜绝弄虚作假。对管理不严、工作纪律松散以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程序

 

第十一条  病假

(一)因病请假,3天以上须由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诊断证明。15天以内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15天及以上至6个月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核准备案;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报人事处核定呈校长批准后,方可病休。在病休期间每12个月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将鉴定结果及个人申请报学校人事处,由学校核准后方可继续病休。

(二)教职工病休超过6个月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2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四)经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鉴定为工伤,且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需休息治疗的,其工伤期间休假天数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休假审批程序按照上述病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事假

    因事请假,7天以内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7天及以上至1个月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1个月及以上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呈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婚假、产假及各类计划生育假

教职工的婚假、产假及各类计划生育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由校工会按照河北省相关规定核准休假天数后,报人事处备案。女职工合法生育休产假天数,遇寒假或暑假时,一律顺延;因身体原因需继续休养延长假期,按病假手续办理,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十四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给予法定丧假1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

(一)符合国家规定享有国内探望父母或因两地分居探望配偶的教职工,要利用寒暑假或节假日探亲,不单设探亲假。

(二)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的配偶、归侨、侨眷等符合国家规定享有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探亲假期3个月,一般不续假,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各类休假,适逢公休假、法定假及寒暑假,均计算为休假天数。

 

第四章  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病假

(一)病假全年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1个月奖励绩效工资;累计3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2个月奖励绩效工资。以此类推。

(二)连续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含)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

(三)连续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

(五)工伤人员病休期间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定政策执行。

(六)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事假

(一)事假全年累计7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1个月奖励绩效工资;累计14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2个月奖励绩效工资。以此类推。

(二)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超过的天数计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60%;超过6个月的,停发全部工资。

第十九条 病假、事假合并,全年累计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1个月奖励绩效工资;累计3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2个月奖励绩效工资。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  法定婚假、产假及各类计划生育假

法定婚假、各类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间奖励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计发50%,其它工资照发。

第二十一条  丧假

法定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

(一)见习(试用)期满的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车船费未婚者学校全年全额报销一次;已婚者学校每4年报销一次,其中个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学校负担。因两地分居探望配偶,往返车船费学校全年全额报销一次。

(二)符合国家规定享有出国探亲待遇的教职工,探亲假3个月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励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第4个月起按照事假对待,计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60%;超过6个月,停发全部工资。

 

第五章  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因私出国(境)者;

(三)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四)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五)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批准让别人代为上课者;

(六)与学校签订离岗创业等合同到期未及时回校者;

(七)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者;

(八)本人要求调动工作,已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第二十四条 旷工的处理

认定为旷工者,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旷工1天或旷课1节及以上,扣除当月奖励绩效工资;累计3天及以上不超过15天,除扣除当月奖励绩效工资外,折算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合同,按辞职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者,扣除1个月岗位津贴的50%;超过10次者,扣除1个月全部岗位津贴。经常性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比照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者,一经发现,扣发其休假期间全部工资。

第二十七条 见习(试用)期间,教职工休病、事、产等假超过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顺延。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未休满原请假天数,提前上班的,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请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校级领导请销假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处级干部请销假,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冀中医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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