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2017年度内设机构及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3日  点击数: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院校2017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校内设机构和附属单位2017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强化科学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绩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

神,认真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建立健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机制,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全校各部门和各单位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引导全校教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抓住“双一流”建设机遇,实现内涵式发展。

二、考核原则

内设机构和附属单位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突出实绩原则

(二)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公认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范围

2017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为学校内设机构和直属附属单位,共30个。其中,学校内设机构包括14个党政管理机构、10个二级学院(部)、3个教辅机构和学校国医堂;2个直属附属单位为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

本次考核发展规划处作为新增设机构不计入考核范围,研究生学院依原党组织隶属,在第一党总支参加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教学机构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情况。

1.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养、梯队建设以及教学团队、科研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2.课程与专业建设,主要包括特色专业、精品课程、课程改革、教材建设,以及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教学改革的实施与推进等方面的情况。

3.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主要包括学科与平台基地建设、学位授予点建设、开展课题研究与管理、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4.学生管理,主要包括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风建设、文明礼仪、法制宣传、道德教育、心理健康和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5.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包括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师生思想政治引领的措施和成效等情况等。

(二)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作风与服务态度、工作创新与革新、劳动纪律与廉政建设、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1.工作作风与服务态度,主要包括办事效率、内部团结协作精神、服务师生的意识等。

2.工作创新与革新,主要包括创新举措、加强管理改革、形成工作亮点等方面的情况。

3.劳动纪律与廉政建设,主要包括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4.工作绩效与工作质量,包括整体政策水平、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成效等。

5.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包括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师生思想政治引领的措施和成效等情况等。

(三)附属单位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管理与服务、临床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党建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1.管理与服务,主要包括管理改革举措及成效、年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

2.临床教学,主要包括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临床教师培养情况、教学设施配置达标情况、推进“医教协同”的具体措施等。

3.科研与学科建设,主要包括临床重点专(学)科建设、新技术应用与革新、开展课题研究、教科研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4.人才培养,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和临床骨干人才引进与培养、梯队建设以及医疗团队、科研团队建设、名老中医工作室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5.党建与行风建设,包括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医德医风和反腐倡廉情况、依法依规执业情况等。

五、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内设机构及附属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院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    高维娟

成员:刘超颖  赵同安  张祥竞  杜惠兰  王占波

孙士江          刘锡林   

李志杰  张平平  卢翠荣  方朝义  高淑辉

刘要军  周爱民      吉恩生  田义龙

        罗习兰       

张继红  秦爱军  吴中秋  房家毅  王鑫国

赵剑锋  岳海军  郭登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别成立考核工作小组,配合学校做好所辖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核方式及结果

1.考核评价采用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得分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统计得出,计算公式为:

民主测评得分=A×1+B×0.7+C×0.5)÷(A+B+C)×100

其中,A 为单位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意见中“优秀”个数,B 为“较好”个数,C 为“一般”个数。

2.考核评价结果由校领导评价(占 35%)、单位互评(占 35%)、群众测评(占 30%)、加分项(1-3分)四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综合民主测评得分=校领导评价得分×35%+单位互评得分×35%+群众测评得分×30%+加分项得分

加分项主要体现在创新举措和亮点工作方面,每个单位可列举1-2项有国家级或省级影响或对学校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工作,作为加分项目,在校领导和单位互评过程中酌情加分,最后取平均值计入综合民主测评得分。

3.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次。考核排名根据各机构综合民主测评得分,分四个系列分别排序:(1)党政管理机构;(2)独立设置基层党组织的教学单位(含附属中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3)第一党总支所辖机构;(4)第二党总支所辖机构。原则上排名前30%的,评为优秀(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不占优秀指标);除优秀外,综合民主测评得分70分及以上的,评为较好;综合民主测评得分70分以下的,评为一般。

(三)考核程序

1.工作总结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及各附属单位对照考核评价涵盖内容,认真做好本单位2017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E-mail:hbzyxyrsc@163.com)。

2.群众测评

1)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召开教职工大会进行群众测评工作。学校15个党政管理机构各派3名教职工代表进行机关党委的群众测评,第一党总支4个单位各派7名教职工代表进行群众测评,第二党总支3个单位各派10名教职工代表进行群众测评,其他教学单位群众测评到会人数原则上为全体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应保证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3;附属单位群众测评参会人数不作具体要求,原则上由附属单位院级领导、中层干部、职工代表等组成。

2)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各基层党组织组织的群众测评会上,汇报本部门2017年度工作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3)各机构群众测评结果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校领导评价和单位互评

1)召开学校考核工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全体校领导,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及各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每个单位各2人。

2)各内设机构及各附属单位各派一名主要负责人,围绕考核评价内容汇报本单位2017年事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并特别明确创新举措和亮点工作1-2项,作为加分项。

3)参加会议人员根据各机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4)校领导评价和单位互评结果,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4.确定考核结果。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民主测评得分,提出各内设机构和附属单位考核评价初步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当年不能考核评为优秀等次:

(一)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查实的教学事故、违反学校劳动纪律或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行为;

(二)责任范围内发生过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责任范围内发生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并对学校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本年度本单位教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及以上处分、处理的,学生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及其以上处理的。

(五)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我校内设机构和附属单位2017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结果,作为我校发放2017年度目标绩效奖的重要依据,具体效用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七、时间安排

411    学校部署安排2017年全校机构考核工作。

412日至18日 各单位将2017年工作总结上报学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组织群众测评并汇总结果,具体开会时间各单位确定后通知人事处。

419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校领导和同级民主测评工作,并统计结果;汇总各类民主测评结果,计算各单位综合民主测评得分。

420      学校内设机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各单位考核评价结果分类并排序;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八、纪律监督

(一)实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制。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增强责任意识,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对违反规定程序导致考核结果失真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被考核评价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评价工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对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严重失真失实的,一经查实,经学校党委研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三)参加考核评价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不准循私情、泄私愤,不准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

(四)建立健全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

举报电话:人事处89926060;纪检监察室89926053

九、本实施方案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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