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促进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正确评价教职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激励广大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年度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查、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及等次
(一)考核范围
全体在职教职工均列入考核范围(不含临时聘用人员)。
按照人员所聘岗位,分为党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三类人员进行考核。上述岗位人员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级干部的考核由上级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处级干部的考核由学校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等次
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率控制在各二级单位(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集体观念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考勤以及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是重要的考核内容。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实效和贡献。
廉:主要指党政管理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结合岗位特点,各类人员考核的重点为:
1.党政管理人员考核重点: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重点:
(1)教学科研人员: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成果和成效等情况。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3.工人考核重点: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二) 考核基本标准
1.党政管理人员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涣散,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2.专业技术人员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称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涣散,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勤人员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涣散,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组织
年度考核以基层党委、党总支为单位组织进行。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人事处以及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二级单位领导和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岗位特点、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自行制定,报学校批准备案后实行。
(二)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个人对全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认真回顾,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
2.综合测评。教职工在本单位内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3.考核等次评定。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个人总结、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表现,对被考核人提出评鉴意见和考核等次。
4.公示。在本单位通过张贴公告或网络等方式,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5.核准考核结果。各单位汇总本单位教职工考核结果,连同《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报人事处,人事处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核准考核等次后,将结果通知各单位,由所在单位在三日内通知个人。《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6.教职工对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复议,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须在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书面通知教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教职工本人。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人员,具有在本岗位续聘、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晋升职务、晋升薪级工资、享受岗位津贴及在岗进修培训等资格。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的人员,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出国进修学习、岗位聘任等。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所在单位应提出诫勉,限其改进,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按国家及省调整工资文件规定,不予晋升薪级工资;
2.取消其下一年度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工人技术等级等申报资格。同时考核年度不得作为以上职务或技术等级任职年限累加;
3.考核年度奖励绩效工资视不同情况全部扣回或减发;
4.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缓聘和解聘等;
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四)不定等次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六、有关规定
(一)因病假(公伤除外)离岗时间累计超过半年及停薪留职人员不参加考核。
(二)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参加考核,但不定考核等次:
1.见习期、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鉴定评语,不定考核等次,其考核鉴定评语可作为其今后晋职、晋级的依据;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1.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者;
2.经认定属重大教学、医疗事故责任人者;
3.经认定,学术不端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学校声誉的人员;
4.工作责任心不强,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单位的仪器设备外借他人使用者,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或标本等学校财产重大损失者;
6.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差、不能完成本职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7.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违法、违纪、违规的的人员,可不参加考核,视为合格:
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暂缓离退休的专家;
2.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脱产进修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
3.学校批准的内退人员。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确定等次,要分
别参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下半年调入人员、转业及复员军人参加考核并结合原单位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次,一般当年定为称职等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附则
1.本办法学校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