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冀中医人〔2014〕12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9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我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人员范围

 

第二条  在职教职工本人联系,费用自理或对方资助的出国留学、进修、博士后研究、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等人员。

第三条  出国探亲、访友及旅游等人员。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须经所在处室或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呈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还须经组织部审核批准;正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须校长、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六条  在职教职工到我校工作,原则上满一年方可申请因私出国。

第四章  因私出国办理程序

 

第七条  个人提出申请。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申请人一般须提前两周提交《河北中医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同意后,连同公安部门统一印发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审核。因私出国留学、进修、合作研究的教职工还应提供国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复印件(属于外文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应译为中文)。

第八条  材料审批。人事处审查有关材料,并按照出国审批权限报送校领导审批备案,在职教职工持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  未满服务年限的在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押金,按时回校工作后再退回押金,如未按期回国则将押金作为违约金上缴学校。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所有因私出国的在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因私出国人员,其编制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原则上不能延长出国期限,不得改变出国事由。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或擅自改变出国事由的,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学校不负责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纠纷和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人员本人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办理报到销假手续。人事处凭所在单位的报到证明,恢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

第十四条  未办理离校备案手续的因私出国人员,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随时掌握因私出国人员情况,对于因私出国期限已满的人员,本人提出延期申请,所在处室或二级单位同意后,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对超期未归人员,本人未提出延期申请,基层单位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人事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无正当理由因私出国人员,所在单位不如实报告情况的,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规定,凡我校现职副高职以上、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人员回国后,须将护照交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六章  因私出国人员时限及待遇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因私出国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公职。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留学、博士后研究、进修、合作研究等人员,出国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及福利待遇,按期返校后,补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非法定假期出国探亲、访友,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期间停发全部工资。特殊情况教职工可以申请延长探亲假,但必须经过所在处室或二级单位同意、学校批准,探亲假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享有出国探亲待遇的教职工,探亲假三个月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励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第四个月起按照事假对待,计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停发全部工资。

第二十一条  非法定假期因私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二条  保留公职期间,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因私出国人员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全部费用(单位承担部分与个人承担部分之和)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因私护照属学校公务出访人员,其出国时间由学校审批确定,出国期间工资及待遇参照公派出国人员执行。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不作时间限制,出国期间工资及待遇不变。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性调整,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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