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冀中医人〔2014〕10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外聘人员)。

外聘人员主要分两类:一类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类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勤工助学的学生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工单位按学校支付外聘人员工资的经费来源,分为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单位和创收经费支付单位。

第四条  学校劳动用工根据“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按照“宏观控制、分层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外聘人员的管理。

(一)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单位,因工作需要外聘人员,须制定用工计划,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用工聘用理由、岗位、名额、条件及拟聘期限、拟定工资待遇等;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人事处、用工单位共同根据批准的用工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组织招聘人员,确定拟聘用人选,报学校审批后聘用。

(二)学校创收经费支付单位,按照学校有关劳动用工政策,根据学校授予的劳动用工权限,制定用工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实施人员聘用。外聘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金、补偿金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聘用人员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三)学校委托校内各用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前经人事处审核,签订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四) 用工单位对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必须报学校进行审批。

第六条  学校外聘人员管理人事处和用人单位的职责划分

(一)人事处职责

1.解释和宣传有关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外聘人员管理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协助用工单位、工会组织调解劳动纠纷;

2.核定全校各用单位外聘人员用工计划;

3.审核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上岗资格;

4.根据有关政策核定由学校事业经费支付的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及缴纳社会保险标准;

5.核发由学校事业经费支付的外聘人员工资;

6.为外聘人员代收、代缴管理费,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接转及缴纳手续;

7.办理外聘人员退休手续;

8.监督与外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9.编制外聘人员临时档案。

(二)用工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外聘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保证学校和外聘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害;

2.制定本单位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岗位职责及相关考核办法;

3.提出本单位外聘人员用工人选,协助人事处办理有关招录手续;

4.承担本单位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根据管理权限签订或变更劳动用工合同、考勤、考核、编制外聘人员花名册、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等。人员变更和调整要及时报备人事处;

5.对外聘人员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培训情况要记录在案备查),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

6.定期对本单位外聘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第七条  建立违反管理规定用工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用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外聘人员的使用与管理全面负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法违规用工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严禁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招聘外聘人员或不签劳动用工合同并形成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有违反,一经查明,报学校批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扣发岗位津贴、全校通报的处理。

用工单位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发生劳动事故或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报学校批准,对单位负责人予以扣发岗位津贴、全校通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等处理。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成本核算”和“按需设岗”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用工计划,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数量。编制内因缺编必须用工的岗位,一旦编制内职工补充到岗后,即相应冲减所使用的外聘人员人数。

第九条  各用工单位在每年11月份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用工计划,填写《河北中医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用工申请表》,用工计划审核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学校用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计划,根据岗位的需要和招聘条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招聘。招聘程序如下:

(一)用工单位根据批准的用工计划公布招聘岗位、招聘条件;

(二)用工单位接受报名,应聘人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外聘人员报名表》,进行资格审查;

(三)用工单位组织招聘小组,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采取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四)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五)用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填写和妥善保存《河北中医学院外聘人员聘用审批表》,并将招聘结果汇总后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外聘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聘用外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三)首聘年龄原则上为:男性18-45周岁,女性18-35周岁。根据需要有完备社会保险手续应聘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报名应聘的外聘人员由用工单位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应聘者应提交如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身份证;

(二)学历证书;

(三)从事特种行业工种的,需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四)如缴纳过社会保险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将学校及本单位的管理规定、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明确告知劳动者,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根据劳动用工管理权限,自外聘人员到岗工作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受聘人员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首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外聘人员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中相关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在任何一个岗位首次被聘用的外聘人员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2--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外聘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劳动合同书》范本,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用工单位及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受聘人员所执的《劳动合同书》必须由用工单位送达本人签收。

 

第五章    考勤、考核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管理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旷工是指外聘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和证明,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岗位工作。旷工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旷工的外聘人员,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岗的;

(二)假期已满,但未申请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三)  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外聘人员的工作考核,对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完成任务好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学校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外聘人员的工资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石家庄市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应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金由学校及外聘人员个人共同支付,学校支付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应承担的部分,个人承担部分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缴。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工资的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学历、工种、工作量、工作难易程度及知识含量等由用工单位拟定后,经学校研究批准。

第二十七条  创收经费支付外聘人员工资的单位,自行制定工资发放标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外聘人员加班的,应严格审批程序,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填好《河北中医学院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含电子版),报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在接到人事处的工资发放通知后,每月10日前(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外聘人员工资发至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属于参加社会保险范围的外聘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按国家及河北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且已有社保帐户的外聘人员,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效凭证报销用人单位按政策应承担的部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外聘人员因劳动合同、待遇等问题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积极探索多种用工形式,并建立适合学校特点的多种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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