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考勤管理,严肃校风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范围
全校在职在编人员及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二、管理要求
(一)学校实行定时工作制和弹性工作制相结合的考勤制度。专任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原则上助教实行坐班制,其他教师和有关具体要求由所在教学单位规定;其他教职工实行定时工作制,按作息时间考勤。
(二)实行学校和各部门两级考勤管理。各二级学院、部、处、室要做好本部门职工的日常考勤登记;人事处负责全校考勤管理。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月根据本部门教职工出勤情况,及时、准确填报《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登记表》,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5日前报送人事处,同时报送《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及其它请销假(病、事、婚、丧、产假等)手续。人事处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考勤管理办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公布各部门执行考勤情况。
(三)考勤管理要与薪酬挂钩。考勤是核定和发放全校教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的主要依据。每月人事处要依据各部门的考勤情况,核定并通知财务处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各项津补贴。
(四)学校将考勤管理情况和考勤结果作为部门和职工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工作、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各种休假要实事求是,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杜绝弄虚作假。
三、请假类别及程序
(一)病假
1.因病请假,须由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诊断证明,15天以内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15天及以上至6个月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报人事处呈校长批准后,方可病休。在病休期间每12个月到指定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将鉴定结果及个人申请报学校人事处,由学校核准后方可继续病休。
2.经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工伤的教职工,其工伤期间休假天数按照相关政策执行,休假审批按照上述病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事假
因事请假,7天以内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7天及以上至1个月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1个月及以上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呈校长批准。
(三)婚假、产假及各类计划生育假
教职工的婚假、产假及各类计划生育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由校工会按照河北省相关规定核准休假天数后,报人事处备案。女职工合法生育休产假天数,遇寒假或暑假时,一律顺延;因身体原因需继续休养延长假期,按病假手续办理,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四)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给予法定丧假1-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
(五)探亲假
1.符合国家规定享有国内探望父母或因两地分居探望配偶的教职工,要利用寒暑假或节假日探亲,不单设探亲假。
2.公派出国攻读研究生的配偶、归侨、侨眷等符合国家规定享有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探亲假期三个月,一般不续假,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遇寒暑假不顺延。
四、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
1.病假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计发。
5.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照发;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计发。
6.工伤人员病休期间工资全额照发。
7.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二)事假
1.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超过的天数计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停发全部工资。
2.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及以上,停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
(三)法定婚假、产假及各类计划生育假
法定婚假、各类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间奖励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计发50%,其它工资照发。
(四)丧假
法定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五)探亲假
1.见习(试用)期满的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车船费未婚者学校全年全额报销一次;已婚者学校每四年报销一次,其中个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学校负担。因两地分居探望配偶,往返车船费学校全年全额报销一次。
2.符合国家规定享有出国探亲待遇的教职工,探亲假三个月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励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第四个月起按照事假对待,计发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停发全部工资。
五、其它规定
(一)凡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外,旷工1天或旷课1节及以上,扣除当月奖励绩效工资;累计3个工作日及以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除扣除当月奖励绩效工资外,折算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月累计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超过5次者,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50%;超过10次者,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迟到早退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屡教不改者,比照旷工处理。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病假、事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休假期间全部工资。
(五)见习期教职工休病、事、产等假超过二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六)学校处级干部请假,审批权限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