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中医药大学,加快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师资队伍,加大师资培养力度,构建层次分明、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培养体系,进一步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学历和学缘结构,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报考原则
(一)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原则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建设、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博士生培养。
(二)拓宽视野、结构优化原则
为优化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和学缘结构,学校鼓励教师到国(境)内外知名院校和科研机构攻读博士学位。
二、学习形式及报考条件
(一)学习形式
博士研究生攻读形式分为统招非定向博士、统招定向(委培)脱产/非脱产博士[下文简称定向(委培)脱产/非脱产博士]、在职博士(以同等学历等形式攻读,只取得博士学位证)。原则上学校支持教职工报考定向(委培)脱产/非脱产博士研究生及在职博士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近3年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3.报考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
(三)工作年限及其他要求
1.报考定向(委培)脱产/非脱产博士研究生
(1)教师岗人员(含科研岗)获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需满1年,报考专业应与个人工作岗位或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2)管理岗、教辅岗人员获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需满2年,报考专业应与个人工作岗位或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3)辅导员至少需完成一个带班周期(4-5年),报考专业应与辅导员岗位或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2.报考在职博士学位
教职工申请在职博士学位者,年龄及工作年限不限。
3.报考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
报考统招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需在校工作满5年,报考时需办理离职手续。
4.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 学校鼓励优秀青年教师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出国(境)
攻读博士学位。申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需符合报考条件和出国有关规定。在校工作年限要求与报考定向(委培)脱产/非脱产博士研究生相同。
5.申报非公派留学项目
教职工申请非公派留学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就读学校须取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且学制3年及以上。在校工作年限要求与报考定向(委培)脱产/非脱产博士研究生相同。
三、报考程序
(一)个人申请。报考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河北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附后)。教职工申请攻读学位时,需明确攻读形式。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报名条件、工作情况及工作需要、队伍建设规划,集体研究决定报考形式和报考的学科专业,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教学单位需教研室主任签字并加盖教研室公章。
(三)学校审定批准。人事处对申请者的条件、报考专业、报考形式等进行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确定报考人员名单。
四、有关待遇
(一)教职工攻读统招定向(委培)脱产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学校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通讯补贴,计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物业补贴、取暖补贴、年度考核奖;超出规定学制时间之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通讯补贴,减半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物业补贴、取暖补贴、年度考核奖。
(二)教职工攻读统招定向(委培)非脱产博士研究生,课程集中学习期间,学校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特岗津贴、通讯补贴,计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物业补贴、取暖补贴、年终考核奖;课程集中学习期结束后正常工作的人员恢复原有工资待遇。
(三)在职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原有工资待遇不变。
(四)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原有工资待遇不变。
(五)自费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境外学习期间暂停发放全部工资,工资停发期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交学校预存;按期返校工作后,补发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物业补贴、取暖补贴、年度考核奖,据实清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六)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正常晋升职称,课程集中学习期间,工作量不做要求。
(七)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获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全额报销学费。所报销费用从学校师资培养专项经费中支付,其他费用(住宿费、往返路费等)自理。
五、管理
(一)攻读博士学位实行推荐审批制度,未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的教职工,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定向(委培)脱产/非脱产博士研究生,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合同,保证毕业后立即回校工作。
(三)定向(委培)脱产博士研究生,应以全脱产培养为主,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工作任务。
(四)定向(委培)非脱产博士研究生,以非脱产培养为主,课程集中学习期间,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工作任务,集中学习期外,不得以读博为理由影响工作。
(五)定向(委培)非脱产博士研究生,课程集中学习期后,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作为恢复个人工资待遇的依据。
(六)取得博士学位后,教职工在10个工作日内持个人学位证、毕业证到人事处报到,逾期无故不报到,视为自动离职,同时追回在读期间学校支付的全部工资及津补贴。
(七)报考统招非定向研究生人员,完成学业之后申请回校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学校优先选聘接收。符合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按照引进人才有关政策执行。
(八)取得博士学位后(不含攻读在职博士学位人员),教职工回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为8年,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或辞职者,须一次性向学校退还学费并缴纳服务补偿费,补偿费标准为100000元/年,计算到月。
(九)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有特殊约定的,入学前与学校签订协议,按所签协议条款执行。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报考各类研究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目前在读的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自发文日起,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