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中医学类课程的教师临床实践管理
规定(试行)
担任中医学类课程的教师坚持临床实践,是培养高水平中医学类专业人才的必然要求。根据教育部《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中医学专业》有关规定及《河北省中医药强省建设人才支撑计划(2018-2030)(冀中医药[2018]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中医学类教师临床技能,实现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有机结合,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我校担任中医学类课程的教师,是指具有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结合等专业学历背景,同时担任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等专业中医类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二、基本要求
(一)我校担任中医学类课程教师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及管理任务的同时,必须坚持临床实践。
(二)参加临床实践的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学校及诊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参加临床实践的教师,已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诊疗能力者,应独立应诊进行临床实践;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因临床经验不足、不完全具有独立应诊能力者,可采取拜师、跟师学习随诊方式加强临床实践。
(四)担任中医学类课程的教师临床诊疗注册单位和执业地点,原则上应是学校的附属医疗机构,包括国医堂、省中医药科学院、附属医院。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其他机构进行临床实践,学校将不予认定。
(五)担任中医学类课程的教师,原则上全年平均每周出诊(或跟师学习)时间不少于1次(以半天为1次,下同),法定工作日期间最多每周不超过3次。担任处级及以上职务的教师,法定工作日期间每周出诊时间原则上为1次,最多不超过2次。周末及寒暑假期间出诊次数不限。
(六)担任中医学类课程的教师,申报晋升教授、副教授职称,必须有临床实践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任现职以来,全年平均每周出诊时间不少于1次,或有累计1年以上临床诊疗脱产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否则不予参评。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工作要求及业绩成果等资格条件按照河北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担任中医学类课程的教师,攻读博士、在国内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博士后科学研究期间,临床实践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出临床实践申请。申报人于每年1月初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教师临床实践申请表》(附表1)。
(二)所在二级单位推荐。个人临床实践申请,须经所在二级单位研究并签署意见。二级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计划和统筹安排,原则上须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三)附属医疗机构审核。由各二级单位统一将签署意见的《河北中医学院教师临床实践申请表》及申请人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临床能力和水平的资料、文件等,报送申请临床实践的附属医疗机构审核,具有独立临床诊疗能力者,由附属医疗机构进行具体工作安排。
跟师学习随诊者临床实践申请表,须师生协商双方共同签字报送审核。
(四)备案。各附属医疗机构须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年度参加临床实践工作教师名单及工作安排情况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具体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教师临床实践年度安排备案表》(附表2)。
四、考核办法
(一)教师个人参加临床实践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须填写《河北中医学院教师临床实践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考核内容包括医风医德、诊疗效果、临床病患反映、临床工作完成情况、出勤情况等,具体考核细则由所在的附属医疗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河北中医学院教师临床实践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名医名师及各类专家推荐评选及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表每年3月1日前由附属医疗机构统一交人事处。
五、待遇
(一)参加临床实践的教师,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有关待遇由所在附属医疗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并执行。
(二)在我校附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工作,纳入教师个人工作量计算范围,临床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六、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报学校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二)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