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青年教师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中医药高等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为青年教师的顺利成长成才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就是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指派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高年资教师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充分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使其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要重视和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并以此作为二级学院(教学部)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条 教务处、科技处分别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列为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对象:
(一)每年教师岗位新补充的专任教师。
(二)从事高校教师工作不满一年的新调入人员。
(三)根据实际情况,40岁以下学校认为需要配备指导教师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 青年教师的培养要求
(一)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完成导师指定的课程选修、知识学习、科学研究(含教学研究)或临床实践等任务。
(三)在导师指导下,熟悉掌握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掌握所承担讲授课程的结构和内容,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定参考教材。
(四)学习导师的教学科研经验,掌握教学科研的方法。每学期旁听导师的课堂教学不少于 1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五)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以河北中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发表1篇学术或教学论文。
第八条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和培养的时间一般为1年。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条件及职责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青年教师的导师,应为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
(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青年教师导师人选,由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研究室)提出,经青年教师本人和导师双方同意后,由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及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为保证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质量,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次指导1名青年教师,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知识结构和承担的教学任务,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指定进修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从教学方法、讲课技巧及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包括撰写教案和讲稿、授课、辅导答疑、作业布置与批改、学生的考核与成绩评定及分析,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检查青年教师备课,协助选用教材教参,旁听青年教师试讲和课堂讲授情况。
(三)每学期对青年教师进行课堂教学示范不少于 10学时,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 10学时。
(四)帮助青年教师全面了解所在学科的科研情况,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合理选择研究方向,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申请研究课题,正确开展研究(包括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青年教师是教授、副教授的应尽职责。导师的指导工作质量及青年教师的教学状况将作为教师考核、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部)和指导教师,应针对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组织填写《河北中医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计划》。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培养计划后,应填写《河北中医学院青年教师培养情况考核表》,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课程进修成绩,教学工作情况(含教案、习题解答、实验试做报告等)试讲记录,教学效果(课堂教学评估成绩或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参加临床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个人总结等。
第十六条 指导培养期满,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结合学科特点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二级学院(教学部)应聘请至少三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进行验收,人事处、教务处全程参加。其主要程序为:
(一)随堂听课一次,对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给出评价意见;
(二)举行考核答辩会。导师介绍培养过程,青年教师汇报培训体会与收获,考核小组专家提问,青年教师答辩;
(三)考核小组经评议后确定考核成绩;
(四)二级学院(教学部)将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人事处通过学校网站公示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按优秀每人20标准课时、合格每人15标准课时计算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作为附加课时,一次性计发课时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继续参加培养,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将作为青年教师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记入其个人培训档案,并作为青年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进修学习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