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师资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冀中医人〔2014〕13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9日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精良、结构优化、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使师资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精神,结合我校师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并重的原则。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教师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教学、科研能力的培养为目的,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满足学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  坚持专业对口、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职培训为主,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培训,不断丰富培训工作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工作效果。

第四条  坚持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培养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使之尽快成为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重点学科、品牌、特色专业和新办专业的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鼓励参加高层次培训。

第五条  坚持个人自愿和政策导向的原则。教师参加培训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全体教师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参加各项培训,通过相应考核。同时强化培训工作的政策导向,把培训与教师职务评聘挂钩。教师参加培训学习,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学习。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者,学校有权“一票否决”,取消其晋升高一级职务的评聘资格。

 

第三章  培训形式与要求

 

第六条  基础性培训

(一)岗前培训。每年录用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河北省高等教师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通过对《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的学习,熟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订、教案准备、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的指导、出题阅卷、答疑、批改作业等各个教学环节,掌握基本教育科学知识和技能。

(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利用校内外资源对中青年教师开展以网络教学、计算机辅助教学、电化教学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使教师掌握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增强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外语培训。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培训、脱产进修的方式到国内外进修培训,尽快提高外语水平,以满足中医英语、国际教育等外语教学需要。

第七条  专业性培训                    

(一)单科培训和专项进修。根据学科建设、新设课程及专项科研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教师进行单科培训或专项进修。申请者一般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完成进修任务所必需的业务基础的专任教师。

(二)高层次研修。包括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骨干教师进修班、博士后研究、外出交流讲学等高层次学术活动和高层次专项进修。申请者一般要求为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优秀青年教师。 

(三)中医“师带徒”传承。“师带徒”是中医重要的传承之道,是中医药类专业教师提高中医临床技能和水平最为有效的途径。学校鼓励和支持相关专业中青年教师,通过参加全国、省、学校三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及中医临床人才师承研修班等方式,提升医教研能力和水平。原则上相关专业教师今后必须有参加“师带徒”传承经历,并考核出师。

(四)其它短期培训。 根据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专业建设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类专题性培训。选派具有一定专业基础、在本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但申请参加各类学(协)会主办的,非教育、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举办的各类短期研讨会、研修班等,不属于师资培训范围,一般不予批准。

(五)大力提倡和资助各学院、各学科聘请校内外专业领域内名师、名家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学术交流和教学改革、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师专业知识和教学水平。

第八条  学历、学位培训

学校鼓励并资助教师通过校外学习、联合培养、校内培训等方式,攻读定向(委培)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在校工作满3年。

(二)申请攻读硕士学位教师,原则上不做年龄和工作年限要求,支持教师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章  进修审批程序

 

第九条  制定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从本单位学科发展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并于每年的6月底前报学校人事处,经审核并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培训进修的审批

(一)个人申请。凡具备培训基本条件的人员及学校编制的临床教师均可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师资培训申请表》(附后)。

    (二)二级单位签署意见。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申请培训人员的表现情况,对个人申请提出具体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定批准。人事处对申请者的条件、进修专业、进修形式和时间等进行审核,结合核定的全校师资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进行审批。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师资培训工作由学校、院(部)两级负责。学校负责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政策指导、管理经费和提供条件。各院(部)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培训进修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教师培训登记制度。学校和各二级学院(部)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记载教师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考核结果要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选优秀、年终考核等挂钩,作为其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攻读定向(委培)研究生及出国留学或研修的教师,在派出前要与学校签定协议书。

第十五条  参加培训人员进修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和水平。所在部门要与进修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进修人员情况,督促其按期完成进修计划和任务,按期回校报到。

第十六条  参加各类培训的人员进修结束后,需将进修成绩报告单或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并送交所在二级学院(部),存入专业技术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评聘、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同时要根据其培训内容在一定范围内汇报总结学习情况或作学术报告;学习期限一年以上者,还应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第十七条  对于个人不努力学习,进修成绩不合格,未完成进修任务,或不遵守有关规定,违反协议条款,擅自脱离学习岗位者,或未经同意,私自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者,学校不予报销进修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并有权终止其进修学习。

 

第六章    培训期间待遇及经费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内培训(包括参加学校内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教师,培训期间工资、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变。在职攻读国内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者,其工资、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按照《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报考各类研究生暂行规定》规定或本人与学校所签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由学校选派到国外进修者,学习期间工资等各种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或本人与学校所签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培训经费。学校根据财政运行状况,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经费专门用于师资培训。

第七章  培训后服务期限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培训人员进修结束后,必须回校完成所规定的服务期限:

(一)学校培养取得硕士学位的教师,回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回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为8年。

(二)非学历脱产进修3个月至6个月,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限为1年;脱产进修6个月至1年,回校工作最低服务期限为2年。

(三)进修教师未满服务期,不得提出调离或辞职。坚持要求调离或辞职者,须向学校交纳服务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及计算办法按照《河北中医学院教职工报考各类研究生暂行规定》或本人与学校所签协议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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