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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冀中医人〔2018〕3号)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4日  点击数:

 

河北中医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以及《河北中医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冀中医发〔20157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师德考核工作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师德考核结果存入个人师德档案,是教师聘任、晋升、绩效奖励及其他奖惩等人事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中医学院全体在职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及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

第三条  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由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程序按照个人总结、综合测评、确定等次、结果公示、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核准结果的程序进行。教师须填写《河北中医学院师德考核登记表》(见附件)。

教师对个人师德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复议,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小组须在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书面通知教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教职工本人。

第四条  师德考核内容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包括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根据考核情况,二级学院(部、中心)可推荐特别优秀的教师参加学校“师德标兵”等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在教师聘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专家推荐、绩效评价及评优奖励等工作中,须对推荐人选遵守师德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加强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要广泛深入宣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师培训中强化师德教育特别是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要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档案,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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